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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区投资优惠政策--供水,供电行政性收费


     第一条.合作区内投资办厂的企业,在供水、工业用电电价实行优惠办法。

    供水方面:免收增容费。适当收取人工安装费、材料费等。

    供电方面:

    (1)变压器单台装设180千伏安及以上的,实行高供电量的计费方式,并基本电价为13元/月·千伏安,电度基准电价0.426元/千瓦时,功率因数达0.85以上的标准来核算电费。

    (2)变压器单台装设为180千伏安以下的,按基准电价0.448元/千瓦时的标准来核算电费。

    (3)免收增容费,对企业负担投资自建的供(配)电工程,由供电部门代为安装的,可按国家核算标准的70%收取人工安装费。

 

    第二条,对在合作区内兴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必须上缴的和国家、自治区明令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合作区内企业必须上交的有关规费,按规定的下限执行,并由相应职能部门适当收取。
    第四条,实行联合办证和收费公开制,通过公告及互联网形式定期动态公布《凭祥市企事业单位应收费用目录》(属国家、自治区规定必须收取的项目)。
    第五条,合作区内成立收费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区内企业收缴规费以及区内企业减免费用执行情况,禁止乱收费、乱罚和各种摊派

   
    第六条,在合作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办公场所等项目,免交工程建设有关费用。

 

    具体如下:

(1)市政设施配套费(工程投资总额3%);

(2)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按工程总投资3%);

(3)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工程总投资2%);

(4)异地地搬迁进合作区企业,原有房产、土地拍卖所得用于合作区投资的,其拍卖所得缴纳税收后全额奖励该企业,拍卖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划拨土地区土地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一律免收。进区企业同等享受用地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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