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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合作区内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 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在合作区内企业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头三年,属地方财 政分享部分全额用于奖励该企业扩大再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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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设在合作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3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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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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